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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4 20:43:05来源:电机资讯

  投诉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采购项目(2020年)”(编号:44-174004-0021)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核理化院)所提供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规格型号:MS600-S-VOC-PID)与投诉人提供的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该产品《防爆合格证》(颁发日期:2016年9月26日)载明防爆标志为Ex ia IIC T4 Ga,其技术参数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防爆标志为Ex ia IIC T6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非核心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及功能要求:2.非▲项,出现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的规定,此处应扣一分。但是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为满分,并未做相应扣分。2020年11月2日投诉人收到《质疑函的回函》中厂家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晚于开标评标时间10月14日。即,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不可能提供此《防爆合格证》原件,即便作为补充材料,亦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请求:公开核理化院于2020年10月14日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规格型号:MS600-S-VOC-PID)的Ex ia IIC T6《防爆合格证》原件,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取消核理化院中标资格,并对其虚假应标行为给予处理。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投诉涉及的产品“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本所在设定技术参数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执法取证标准》对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的要求,设定选用具有防爆类型和等级的产品。依照国家防爆标志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最高防爆规定要求设定技术参数要求为“防爆标志:Ex ia IIC T6”,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工厂工人的生命安全。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参数:“防爆标志:Ex ia IIC T6”,作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经复核,核理化院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均没提供规格型号为“MS600-S-VOC-PID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的防爆合格证,投诉人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对应的产品“型号规格”为“MS400”,产品质量标准为“Q/YYT001-2016”。在处理质疑期间,本司向该产品厂家求证,厂家补充了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的《防爆合格证》(证书编号:SYEx20.091222)为设备厂家向招标代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构成核理化院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相关供应商(核理化院)答复称:厂家授权本司参投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是对招标单位所需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和环境要求条款进行审核分析后,本司高价采购的满足Ex ia IIC T6条件的高端定制产品。该设备厂家承诺授权给本司的参投产品防爆标志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和环境要求。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采购项目(2020年)”(编号:44-174004-0021,预算金额2,860万元),采购人为广东省卫生监督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9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9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0年10月14日开标和评审,2020年10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认为采购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10月2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的技术参数和环境要求防爆标志:Ex ia IIC T6”为非▲项技术参数要求。技术评分表明确“非▲项,出现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

  经查,核理化院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响应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均显示为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MS600-S-VOC-PID”设备。核理化院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但提交有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盖章的“MS600-S-VOC-PID便携式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载明该产品防爆标志为Ex ia IIC T6。

  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称:厂家可按照每个客户需求提供Ex ia IIC T4 Ga、Ex ia IIC T6 Ga两种不同防爆等级的仪器。在本次采购中,核理化院要求厂家提供全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参数的产品,因此厂家为核理化院提供的产品是按照Ex ia IIC T6防爆标准执行生产的设备,并提供与产品相符合的厂家彩页和第三方资质证明。投诉人没有向厂家提出特殊参数及标准定制要求,厂家提供给投诉人的是防爆标准为Ex ia IIC T4的常规产品。厂家承诺授权给核理化院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型号规格:MS600-S-VOC-PID)完全满足防爆标志Ex ia IIC T6 Ga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防爆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该报告数据显示所试样品(产品型号:MS600/CD10(A))的防爆标志为Ex ia IIC T6 Ga。

  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复函:招标文件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不一定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复函: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不需要型式批准。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依据的国家校准规范JJF1172-2007《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检测仪》中没有涉及防爆方面的校准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在CCC目录范围内,不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无需型式批准。核理化院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生产厂商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MS600-S-VOC-PID便携式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载明该产品防爆标志为Ex ia IIC T6。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其投标响应情况给予了相应评分。同时,生产厂商对同一型号产品不同防爆执行标准的情况向本机关进行了说明,并提交产品防爆检验报告证明其提供给核理化院的产品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